国资〔2019〕2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二、市属国有企业货物(指办公用品和设备)和服务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原则精神,暂定达到10万元限额标准的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其中满100万元的须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司按择优比选原则进行采购。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采购,鼓励企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采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购买乘用汽车等应报批的报国资委批准,其他重大采购项目报国资委备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用于出售的经营商品,由企业按照竞争比选择优原则另行制定办法进行采购。
四、市属国有企业须出台货物和服务采购办法,落实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国资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