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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7     浏览量: 15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229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将生态保护和生态优势发挥好有机统一,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地支持政策

1.各类市场主体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达到500亩以上经营规模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利用不超过3%的面积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林业产业开发,建设林区道路、护林房等配套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3.各地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在使用林地定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二、财税和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1.对林(农)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农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2.对各类市场主体从事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项目所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符合规定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林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3.省级财政部门对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林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对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林业企业,省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做好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按规定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单。(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积极推广林权抵押、林地经营权抵押、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贷款产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支持林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亩均英雄贷”。(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7.将喷雾机、喷灌机、修剪机、割草(压扁)机等可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林业实用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8.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持续支持国有林场场部、木本油料基地、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9.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林木种植培育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三、人才支持政策

1.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林业科技特派团,并在林业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林草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集聚优势科技资源开展林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揭榜挂帅”林业科技项目,组织攻克我省林业重大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2.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省林业行业专场招聘会,助力企业解决招工稳工难题。每年组织一批林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学习考察,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品牌激励政策

1.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皖美”系列品牌和“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支持申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完善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对捐资造林500亩以上的企业,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创建一流林业营商环境,构建长效服务机制,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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