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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 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9-09     浏览量: 1821

2022年9月6日,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园林绿化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建设水平,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园林绿化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建设水平,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城〔2019〕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含养护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的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以及相应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公开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附后),按权限通过“省信用系统”归集、审核、认定、更新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息归集和认定

第四条 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效能管理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效能管理信息是指企业在皖注册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企业的效能管理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省信用系统”自行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归集、审核并录入“省信用系统”。

外省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由其承接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录入至“省信用系统”。

第六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应在其信息形成之日7个工作日内由承接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归集并录入“省信用系统”。

第七条 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和录入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和文件;

(四)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决定(文件)。

第八条 企业认为录入的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原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录入错误的,原信息归集部门应当立即在“省信用系统”中予以更正。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报、谎报、瞒报信用信息的,经查实后取消当年度评价资格。

 

第三章 评价和公开

第九条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计算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后评定等级。

第十条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由效能管理能力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最高100分,不设负分。其中,效能管理能力分80分;良好信用采用加分制,最高加分20分;不良信用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效能管理及信用等级最高为5A,最低为1A,评价标准为5A(90分以上)、4A(80-89分)、3A(70-79分)、2A(60-69分)、1A(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获得多个表彰奖励或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以分值最高的计分,不重复累加。

第十二条 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省信用系统”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动形成,并随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每年作为一个评价周期,在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效能管理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满,不再对外公开,自动转为信用长久保存。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 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园林绿化业务,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非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园林绿化业务,建设单位可在“省信用系统”中优选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核查市、县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对于应归集而未归集或未及时归集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认定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将审核、录入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归集、录入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归集该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有关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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