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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 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2-26     浏览量: 221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省政府决定,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28号)失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废止,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46号)进行修改。

 

附件: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1125


附件

 

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1号)

将文件第二部分(三)“推动种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启动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认定工作,省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为“培育支持有实力的种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我省企业积极申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46号)

将文件第四部分(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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